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5-11-03 17:22:16   来源:浩纳财务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28号德胜创意园4号楼103室     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35号C层整层

24小时服务热线:020-22939329  曾小姐 13802429833     黎小姐 15989200090

邮箱:237971532@qq.com  技术支持:创力信息  

关键词:番禺注册公司,番禺代理记账,番禺挂扣场地,番禺做帐,番禺执照注册,番禺财务公司,南村注册公司,石基执照注册,大石注册公司,市桥做账,南村做账公司